原标题:“警方可以去调查啊”
我做刑事控告,警方见到的可去被害人其实比犯罪嫌疑人更加形形色色。
被害人,调查免费看庥豆传媒在线观影/免费高清完整片有可能是警方比犯罪嫌疑人更加容易心理失衡的群体,也可能是可去更复杂的群体。出于论述便利的调查考虑,本文主要谈及的警方是诈骗罪的被害人。
一、可去被害人们被骗得很容易
大部分骗局并不是调查精心设计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包装成一副有资源/有赚钱门路/财大气粗的警方样子,被害人们就很容易相信。可去我代理控告过很多诈骗案/集资诈骗案,调查以下是警方两个本人代理的、已经成功立案的可去案件的刑事控告书/法律意见书的节选:
(一)案件1刑事控告书节选
(二)A经济情况恶劣,但虚构事实以让其他人相信自己有偿还能力。调查
A于2013年来C地,六年都没有购置房屋,也没有任何正当稳定的工作,连银行卡都是借别人的。其不断向认识的人尤其是亲戚朋友声称自己在老家D地有房有地,以后可以继承大笔财产,然而这些资产从未有人见过,A平日生活也不见富裕。但A在问B等人要钱投资之后却突然花钱大手大脚起来,而且经常去赌博。B等人以为他是免费看庥豆传媒在线观影/免费高清完整片投资赚到了钱,不以为意,没想到A本人没有任何偿还能力只是伪装成有资产有能力的样子,平日里用的都是从自己手里诈骗得来的血汗钱。
(二)案件2法律意见书节选
A对B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因此交付财物——行为人因此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
(一)A没有还款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A谎称自己财力雄厚,以此伪装自己有还款能力,实际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B后来知悉,A遇到B之前是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度日。
(二)A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没有还款能力仍然向B借款,就是不打算返还,对B的财物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A明知自己债台高筑,无正当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平日里还要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养卡,轮着刷信用卡才能度日,不可能偿还较大款项,仍然向B借300万。
二、被害人们维权很困难
被害人心里是非常难受的。他们不明白为什么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逍遥法外。但是我们平日里也做刑事危机处理和刑事辩护,所以知道为什么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被立案,为什么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被羁押,为什么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定罪。
所以,犯罪嫌疑人真的有可能逍遥法外。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还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时候,当事人自己是没办法决定的,要看不同的法律人如何处理具体的案件事宜。
事实和证据之间有多大程度上的契合,证据能多大程度上证明事实的存在,所指控的事实有多少证据可以支撑,法律上如何保护公民的这一类法益,甚至当地公检法的办事风格,这些要素都会影响到刑事控告的成功率以及刑事辩护的效果。
(一)非互联网诈骗的诈骗案相对更难立案
互联网诈骗相对一般的诈骗来说其实相对比较容易立案。
原因是,很多证据是互联网自动保留下来的,譬如转账记录、譬如聊天记录。但如果案件系全程线下操作的诈骗,立案难度就很大了,因为取证往往有一定的时间性,如果不及时取证,证据是非常容易灭失的。
(二)大部分人不知道如何取证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被害人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更不是刑法学或侦查学专业出身,所以一般来说比较难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很难自己收集、组织证据。
与完全无法收集、组织证据相对应的是,有些被害人对自己的要求太高了,认为一定要所有的证据都收集完毕才能算是有证据,但实际上有部分证据应当是被害人提供的,有些证据是应当或者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去调取的,有部分证据是只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还要看对方是否能够提供反证的。
由于大多数被害人对取证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楚或者存在误解,这大大地限制了他们的取证能力、举证能力以及面对犯罪时的应对能力以及与公安机关沟通时的表达能力。
(三)被害人永远比犯罪嫌疑人多
如果大家比较经常上网,就会看到一些人,损失几百块、几千块,在网上问报警能不能立案、警方为什么不管之类的问题。
被骗、权利被侵害固然值得同情,但是换位思考一下,这样的被害人,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之前有个涉及到投资骗局的案件找我,说涉案金额十个亿,被害人超过一万人,但一询问,案涉公司的股东仅仅三个人,员工只有几个。如果不算员工,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就是3:10000。
当然这是比较特殊的案件,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经济类犯罪案件,被害人永远比犯罪嫌疑人多。因为既然都已经违法犯罪了,为什么不扩大目标群体,多赚点钱?除非被害人是巴菲特或者马斯克,犯罪嫌疑人才能做一票就去环游世界。(但这也不绝对,悍匪张子强当年从李超人那里拿了十个亿之后,也还是策划了几单别的生意的。)
因为被害人的数量实在是太多了,如果每个被害人去报案,都可以立案,那么公安人员的数量,必须比现在多几十倍。至于那些已经达到立案数额标准的为什么不立案,我只能说如果每个已经达到立案数额标准的都要立案,那么公安人员的数量必须增加到现在的二十倍以上。
当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被害人,损失不算小,也确实需要公安机关的帮助。很多证据,虽然自己没有,但是自己知道在哪里有,可以提供线索,警方可以去调查。
我曾多次和大家说过,公安机关的立案前侦查权,实际上是一个有点谜之混乱的概念。立案后公安机关是可以用很多侦查手段的,也可以调查、收集很多证据。但立案前侦查权是一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概念,这就导致立案前侦查权是否能够具体地行使,经常是看上级命令。
一方面,立案前侦查权动用起来是有风险的,不是一般级别的民警可以决定的事宜;另一方面,一旦案件涉嫌群体性犯罪,立案前侦查权又显得随处可见。
我经办的一个案件,据说有100多人被抓捕了。会见时,当事人对我说:警官和我说一年前就开始留意我的动向了,那警官怎么不早说啊,当时就制止我嘛,我也是那个时候才开始做这件事的。
说到底,那些一般严重的案件,那些无法成为大案的案件,对公安机关来说只是任务,无法成为功绩,说句不是很中听的,假设我是公安,我也毫无动力去行使立案前侦查权,调查出是犯罪,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万一不是犯罪,出了事,也没人帮我背锅啊。
所以,这类损失不算小的案件,当事人自己又没办法处理的,我诚恳地建议找律师代理或者至少咨询一下律师是否可以处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更关注这类案件,也不能说明他们有什么错,因为犯罪嫌疑人多,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危害性大,就是要予以严厉打击啊。
(四)被害人交流群最后都会变成吹水群
但与被害人数量多这个特征相对应的,是有找律师的需求的被害人数量少这一个事实。
一是因为立案成功与否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定的,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也并不会去向当事人承诺一定能立案,于是很多人就打退堂鼓或者另寻救济;
二是大部分人的损失不足以促使他们去请一个专业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并没有很多人想象中的便宜,因为越是专业的律师,他/她的时间、精力、知识和经验也就越值钱。如果没有遭受巨大损失而想请专业的刑事律师处理,可能律师费会比损失还要多,双方肯定没办法达成合意;
三是很多案件都会有被害人交流群,实际上我认为被害人交流群是诞生得顺理成章但是又毫无作用甚至只有反作用的存在,只要是被同一个/同一群人骗,大家被骗的方式总是大同小异的,交流来交流去,很可能就是大家都不报案。最可能发生的情况有两种:要么每个人都一直怂恿别人掏钱请律师,要么大家想都出一分力但是总是怕其他人占了便宜所以犹豫不决,到最后N个和尚没水吃,而且被害人总是会考虑,如果大家一起报案,犯罪嫌疑人的钱够不够退赃退赔的。
(五)已经用民事处理的案件公安往往一事不再理
原则上,我是不会接手已经用民事方式处理过的案件,哪怕这个案件本身可以用刑事手段来处理。
一是已经用民事处理过一轮的案件,由于被害人已经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自己可以得到民事救济也可以接受民事救济,公安机关更会用民事纠纷来定义该纠纷;
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面对用民事救济的方式处理过的案件,公安机关会认为既然法院能处理,自己没必要再处理,如果和法院的处理是类似的,那么法院已经做了;如果和法院的处理不一致,那么可能会产生一些矛盾;
三是已经用民事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不够硬气,在面对可能出现的推搪的时候没办法理直气壮地说这就是刑事犯罪。——狭路相逢勇者胜这句话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这句话用在此处并不是说当事人和公安狭路相逢勇者胜,而是几百个需要救济的被害人都要求公安机关伸出援手的时候,除了看谁的证据更为可靠、充足、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之外,有时也看谁更加坚定。
三、公义是理应存在的,但不是触手可得的
我始终相信公义是存在的,但公义经常不是触手可得的。即便是被害人,也很可能存在一定的轻率或者疏忽才会被害。那么在被害之后,被害人如何调整自己的心态,如何理智思考,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去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这或许才是摆在每个被害人面前的真正的课题。
没有人可以毫无代价地做出选择。
(作者:汽车音响)